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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领域

超过诉讼时效索赔,保险公司无须担责

  • 发布时间:24.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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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索赔,保险公司无须担责

——刘朝伟诉被告贾铁明、贾小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鲍松

[裁判要旨]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超过一年的,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超过上述诉讼时效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做出(2013)榆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8日,被告贾铁明驾驶标的车晋KD1035/晋KJ725挂沿太长线99km处超车时与原告刘朝伟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贾铁明、刘朝伟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贾铁明负全责,刘朝伟无责。2013年4月8日,原告刘朝伟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贾铁明及人寿财险太原中心支公司赔偿其损失2955.6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抗辩意见]

交通事故发生于2011年7月8日,2013年4月8日原告才提起诉讼,其诉请已逾法定一年的诉讼时效,且无中止或中断事由,故应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刘朝伟请求已超过了《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且无中止、中断事由,故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解析]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故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显然是正确的。